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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某某政府专项法律意见书解决工商登记法定代表人变更案例
来源:贾红营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18
浏览量:1549

        致某某市人民政府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某某政府

     我是郑州市河南国丰律师事务所的贾红营律师,贵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代表该公司与贵政府交涉关于贵政府贵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错误登记一事。我们接受贵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后,认真审查了贵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并走访了工商局了解情况,同时调阅、复印了贵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在工商局的工商档案。经过认真的实地走访、调阅案卷、缜密的法律分析,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现对该事件发表以下法律意见:

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公司的章程规定,公司章程是决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唯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2009年11月11日,贵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设立时提交给工商局的章程中,第8条第3款明确规定,“公司设经理,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所以,工商局将时任贵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某某某登记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严重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错误行为。

    依法行政是对行政机关的基本要求,工商局不能做无法律依据的登记。工商局将某某某登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还是依据公司章程?从我们掌握的情况来看,该错误登记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没有任何法律支撑的。

      

二、工商登记是应申请的行政行为,工商局不能越权干涉企业的自主权和人事管理权。

    

    法定代表人作为的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应该由股东会所确定的公司章程决定,工商机关在工商登记时应严格审查提交的资料,对当事人提交的资料认真审核,确认真实、完整后,依据提交的资料进行登记。贵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明确规定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某某某从未担任过公司经理职务,且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中从未授权某某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工商局却自作主张将某某某登记为法定代表人,严重干涉企业的人事自主权,依据何在?

三、工商局的这一错误登记行为已经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希望贵局能够正视这一问题,并认真纠正这一错误登记行为。

    

    由于工商局的这一错误登记行为,致使仅占贵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10%股权的小股东代表某某某貌视合理的侵占了公司的印章、营业执照等,致使占该公司90%股权的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失去了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本应该有的对贵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的控制权,致使该公司目前处于一片混乱状态,生产经营由于缺乏印章、营业执照等无法正常开展,公司利益受到严重影响

同时,这一行为严重破坏了贵市市良好的投资环境,在市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作为占公司90%股权的大股东、作为外商,在投入了三千万元之巨后,不仅没有得到合理的价值回报,甚至连对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权都无法控制。这一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而且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如果在短期内这一事件不能得以妥善解决,将会严重打击投资者的信心,将会在国内外对市的招商引资环境,尤其是利用外资方面造成更大的恶劣影响,将会严重影响市的经济发展大局和来之不易的社会和谐局面。

因为公司无法进行正常经营,外商的后续资金注入也无法进行,可能造成烂尾楼,工人工资无法支付等一些列问题,且某某某违反法律规定,擅自要求销售人员收取客户定金,如果楼盘无法完工,届时无法向客户交付房产,将会造成极大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鉴于以上认识,迫切市政府能高度重视这一问题,督促工商局能够依法更正这一错误登记行为,以尽最大可能减少给该公司造成的损失,净化投资环境,提升投资者信心,维护市来之不易的良好投资环境和安定团结、友好和谐的政治局面。

                                 河南国丰律师事务所  贾红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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