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红营律师亲办案例
张某某初次起诉离婚就成功的案例(初次离婚成功率极低)
来源:贾红营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18
浏览量:959

    

审判长:

河南国丰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本案原告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之后,本诉讼代理人进行了阅卷并进行了全面调查,今天又参加了庭审,对于该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根据法律和事实,本诉讼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庭在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本案中,原告提出了离婚请求,但被告答辩不同意离婚且对双方婚后的共有财产及债务有争议,这就成为本案的争执焦点。本代理人认为,无论根据事实,还是依照法律规定,甚至是结合人伦道德观念,本案都应当判决离婚并支持原告的诉请。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原被告离婚。

法院应该判决原被告离婚的具体理由有如下四个方面:

其一,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不牢靠。虽然双方自由恋爱结婚,但是由于原被告各自工作性质及工作地点的原因婚前原被告双方天各一方、聚少离多,相互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和充足的了解,草率结婚,感情基础不牢固。

其二,婚后双方感情已经完全、彻底破裂。由于婚后被告对原告经常无端猜忌(比如毫无根据的翻阅原告手机、短息、以及上网信息、通话记录等,)、被告父亲对原告恶语相向、横眉冷对、多次几乎大打出手,被告父母驱赶携带礼物上门看望孙子的原告父母等大量令人头疼的家庭琐事导致双方信任与亲情丧失殆尽、感情彻底破裂。

其三,原被告感情不和实际分居已两年有余。由于原被告感情破裂,原告在2010年12月被告怀孕之后就没有再碰过被告,加上要外出打工维持生计平时也几乎不回家,2011年6月8日后原告外出租房单独居住至今,被告期间也只是偶尔去过一次。实际上由于原被告感情不和,双方实际分居时间已两年有余,在两年多的时间里双方互不尽夫妻义务,感情已完全破裂。早已达到了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调解无效应判决离婚的条件。

其四,被告此前在法院主持调解时也同意离婚,只是因为没有达到自己的财产方面的预期目标才放弃了调解,这也充分说明被告也认为感情已经破裂,离婚对双方都是一种解脱。该案件去年11月预立案,由中原区民庭冯文英法官主持调解,法院主要通过电话与原被告沟通、调解。当时法院通知原告:被告同意离婚但是要求原告一次性按每月1000元标准支付孩子抚养费到18周岁,由于原告系散工收入较低且无固定收入,确实无力支付也就没有答应被告提出的离婚条件。后来被告又提出孩子由原告抚养且被告不支付抚养费被告就同意离婚,原告考虑到是自己的孩子也就没有计较、同意了被告的方案,但是被告又变卦了:提出如果原告同意要把原告的在西开发区的个人婚前财产龙汇国际的住房一套当做共同财产来分就同意离婚,遭到原告拒绝,调解失败。以上这些事实可以向民事调解庭调查、了解、核实,同时调解失败后正式立案时,调解庭在转给立案庭的材料中都有文字记载,本代理人相信这些信息在该案的卷宗中应该也可以找到。这充分说明被告之所以主张感情尚未破裂、要求不予判决离婚并不是因为双方感情尚好,而仅仅是因为被告通过离婚多分财产的目标尚未实现、一旦达到了这个目标就会同意离婚。换言之,被告也知道双方感情也确已破裂、离婚是早晚的事儿,只是为了多捞点财产才违背自己的本意说自己不愿离婚。

第二,原告关于婚前婚后债权债务的主张真实、有效、合法、合理,法院应予支持。

其一,关于原告的婚前财产问题。被告所主张原告购买的西开发区龙汇国际房产一套系婚后财产纯属无理取闹,于法无据,于理不合。该套房屋系原告用出售自己婚前房屋鑫苑都市公寓的价款所购得,只是财产形式由不动产转化为货币又转化为不动产而已,这种财产形式的转化并没有改变该套房屋系原告婚前财产的这一本质属性。

其二,原告为维持生计借款两万元问题。该两万元系原告为了交房租、给母亲治病从朋友处借入。出借人都出具了书面证明且签字按手印,无论内容还是形式都合法有效,且原告起诉时一并向法院递交了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法院可以向证人调查核实其真实性。至于被告辩称该材料是证明不是借条故无效,本代理人认为是不成立的。原告起诉时向出借人要求将借条给原告使用一下用后归还,但出借人以借款尚未归还故不能把借条给原告为由拒绝了,但同时也表示愿意出具证明并愿意到庭作证证明借款两万元这一事实真实存在。本代理人认为这是正常的也是合理、合情、合法的。

第三,被告的争辩及主张无理无据、不应支持。

关于感情破裂方面。无可辩驳的事实是原告因被告方的诸多原因已离家租房另居,双方因感情不和互不尽夫妻义务并实际分居时间已经两年有余。关于这一点前文已述,不在另述。

关于被告主张的向其父母借款8万元用于购买西开发区龙汇国际房产一事被告既没有提交任何证据加以证明又与事实不符,纯属凭空捏造。事实是原告用自己的婚前房产出售后加了五千元买的,根本没有向外借钱,更没有向被告父母借钱8万元的必要。购买房产的手续在被告手中,被告拒不出具,就是怕法院查明这一真相。

关于被告和原告一起支付原告鑫苑都市公寓房屋按揭款的问题。被告声称和原告一起支付按揭款1年有余。实际上被告也承认该套房屋在原被告婚后一个月内就卖了,也就是说,充其量用双方婚后共同财产还贷一个月而已,远远不是1年。该套房屋的按揭款婚前由原告自己还贷,被告并未参与还贷。正因为如此,被告没有提交、事实上也不可能提交任何能够证明其在婚前与原告一起偿还按揭款的证据。

关于保姆费的问题更是毫无根据、凭空捏造。首先,这一费用是被告单方主张,既未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也未有证人可以证实,原告及本代理人均认为不具有真实性。其次,被告在回答法庭关于是否有向外借钱这一提问时支支吾吾、语焉不详的形态不符合常理。正常情况下,借谁的钱、借了多少钱一目了然,根本不需回忆。但是被告在处理这一问题时考虑了半天才若有所思地说是借保姆的,又想了半天才知道保姆的姓名,算了半天才知道欠保姆多少工资。这一点完全不符合常理,真实性值得怀疑。

    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认为: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请求贵院在查明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并判令支持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和法律公正。

以上代理意见,仅供参考。

    此致

郑州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河南国丰律师事务所贾红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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