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樊某与某建筑公司于2011年12月1 日签定了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由建筑公司对樊某购买的郑州市中原路**号**小区***室进行套内装修,合同总价款160000元,工期为2011年12月1 日至2012年3月2 0日。按照合同约定,樊某支付130000元工程款。建筑公司却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
调查经过:
本律师在接受樊某的委托后,对该案件的事实进行了调查,对双方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进行了审查,到施工现场进行了现场调查,了解了案件的基本事实,并且向人民法院申请了房屋装修质量认定。
审理结果:
审理中原告向法院提出了房屋装修质量认定的申请,认定该房屋装修在很多地方不符合质量标准,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进行调解,由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应补偿款。
办案心得:
由于家庭装修是比较大的一笔开支,房主最好选择信誉好、规模较大的装修公司进行装修,在装修过程中尽量与施工人员友好协商,保持良好的关系,只有这样才能充分的保证施工质量。